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一點就是說:如果你知道有人在侵犯你的專利權了,你若是不行使你的專利權,兩年後就不能再主張了。如果這個侵權人侵犯你的專利十年了都沒有被你發現,那麼你也無法主張你的專利權。

這時便出現了一個問題:甲的專利權在5年前已經獲准公告,而侵權人乙的侵權行為在1年前被甲發現,於是甲請求乙賠償這五年的損失,是否合理?

看起來挺合理的,甲確實於知道有侵權時的兩年內要求賠償,且乙的侵權狀況在五年前就已經有了,所以要求五年內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好像還挺合理的,不過智慧財產法院不這麼認為,請看以下案例:

判決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爭議標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計算

判決要旨: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條件,倘係1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仍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結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致加害之結果持續不斷,倘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本旨,且不失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


白話翻譯:專利的侵權問題是漸次發生,也就是累加的狀況,並非連續存續的狀況,各個侵權事件以及損害賠償是各自獨立的,因此,損害請求賠償,只能從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的那一天起,往前算兩年來要求損害賠償,而不是自侵權行為發生之事實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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