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為一件新型專利被舉發,而在智慧局受理舉發審查以及訴願審查時,皆認為舉發成立,但在行政訴訟時,法官推翻智慧局以及訴願決定,認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本案之進步性不足,撤銷了原處分。藉由本案之判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知道目前智財法院對於進步性認定的方式以及標準,相信對於各專利權人在未來申請專利時是有極大的幫助的。

 

系爭專利:M417466-水閥之改良結構。

證據1:系爭專利的習知技術以及圖式13

證據2:中華民國申請第96219738號「三角閥之結構改良」

 

原告(專利權人)認為(配合參閱圖式):

1. 本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在於調整墊圈(42)至完全退出,不會遮蔽該垂直段(32)。

2. 證據1之墊圈(22)無法完全退出垂直段(12)。

3. 同樣的證據2亦無法達到完全退出垂直段的效果。

4. 委託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進行測試,市售之水閥每分鐘之水流量僅8.222.4公升不等,而相同條件下,系爭專利可達53.04公升,顯見本案之明顯進步特徵。

5. 在不改變水閥的規格下,可大幅加大水閥流量,符合使用所需。

 

本案

 

證據1

 

證據2

 

 

被告(智慧局)認為:

系爭專利與第一、二圖之先前技術比較,系爭專利僅係將水平段之內螺紋,由開口端再向內延伸至超過垂直段內壁之位置。且證據2 3 圖已揭露該內螺紋(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內螺紋311 )由主管體1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水平段31)之開口端,向內延伸至超過支管體(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垂直段32)內壁之位置。

 

參加人(舉發人)認為:

系爭專利與證據1 先前技術僅於管體內螺牙設置位置的差異,可輕易被聯想而達到之功效,易於思及。系爭專利與證據1 之先前技術比較可知,系爭專利僅係將水平段31之內螺紋311 由開口端再向內延伸至超過垂直段32內壁之位置(系爭專利圖示第4 ) ,此種延伸螺紋之方式,應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技術者能輕易完成之簡易改變,難認具有進步性。且僅憑此項改變,未同時將控制桿上之墊圈42與螺牙41之距離加以縮短,難以達成上開「使墊圈完全退出垂直段之範圍,而不會遮蔽該垂直段」之創作目的。

 

法官判定:

1. 本案之重點在於墊圈會否遮蔽垂直段而影響進水量之大小,證據1及證據2皆無顯示對應結構,亦無解決流量之問題,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能被輕易完成。

2. 系爭專利之水閥,其水平段之內螺紋係向垂直段延伸,即可在不增加水閥水平段長度下,達到使控制桿前端之墊圈於反向旋動時完全脫離垂直段之目的。

3. 證據1及證據2組合之外,尚須讓證據1 水平段後面空間加大,惟如此即會增加水閥水平段之長度、體積及重量,與系爭專利不需改變配件,即可提升出水口流量的而言,系爭專利顯然方便。

結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1 )證據2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並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有效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

 

由以上說明可知, 本案能勝訴的一大重點在於相當明確的表達出習知技術與本案的差異,這樣的表達方式相對的也會有相當大的風險,但因表達出明確差異,因此能獲得法官認同度的機會也較高。除此之外,法官能認同的一大主因,是「在相同尺寸規格下,達到更大的出水口流量」。

對申請人來說,這無疑是一個好消息,代表法官已經可藉由輔助判斷的方式,大大降低對於「後見之明」的認知。畢竟,專利申請花費時間頗長,有時候就目前自我感覺的科技水準認知,評判多年前的專利申請科技,總有些誤差,難以使人信服,要如何取得進步性上的客觀認知水平,確實有其難度。希冀藉由判例的確立,能夠提供較佳評判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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