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制度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美國,美國僅有發明以及設計專利,並無新型專利。但世界上仍有多數國家都有新型制度的存在。新型制度大多都採用形式審查制度,以達快速核准取得專利證書之目的,但也有少數幾個國家如韓國、馬來西亞等國家的新型是採用實體審查。簡單的說,一切都按照各國的規定來做,世界上並無統一的標準。但本篇我們主要討論的在於同時具有發明及新型制度,並且新型為形式審查的幾個常申請國家,逐一進行介紹:

一、德國:(可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

德國的新型制度是最為典範的國家,因為其為最早創立新型制度的國家之一,因而其新型制度也最為世界各國加以討論並修改沿用,目前世界上也有許多國家就是修改沿用德國的新型制度。

德國專利為先申請原則,並且採用絕對新穎性標準,但新型則採用混合新穎性標準。因此,同一人就同一技術,可以在申請發明的同時或先後,提起新型註冊,如發明申請在先,新型還可以主張發明申請日之優先權。德國新型法並無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容許一人可同時擁有發明及新型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期滿後,新型之技術雖落入公用領域,並不影響發明之繼續有效 。換句話說,該專利技術擁有人不僅可以同時就該技術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註冊,也可以同時取得二者之註冊,只是在行使權利時,僅能擇一行使。如此,發明人一方面可以藉由新型專利迅速的取得權利,另一方面則於需要較長期間的保護時,又可利用發明專利來加以保護。此一模式對於發明人之保障,最為有利。

二、日本:(無法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

日本在發明專利制度與新型專利制度的保護對象,除方法專利外,於其他方面並無重大顯著的區別,導致二者之保護對象出現重疊之情事。從而,若同一發明有同時申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現象發生時,應如何予以適當調整,實值得深思。目前來說,日本承認新型專利申請變更為發明專利申請,或發明專利申請變更為新型專利申請之制度。但特許(發明)法及實用新案(新型)法均明定了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原則及先申請原則,同一技術不論申請二發明、二新型或一發明一新型,均依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原則處理,不允許一人同時享有發明及新型。此一模式,對申請人較為嚴格。

三、中國大陸:(有條件的允許申請發明及新型)

大陸的制度比較介於德國與日本之間,由其專利法第九條中:「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簡而言之,中國大陸有條件地允許一案兩請,但有其限制條件:

(1)申請必須同一天提出。

(2)每一申請必須同時聲明存在另一申請。

(3)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先核准後,該專利權一直有效。

除此之外,新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放棄日與發明專利的授權日為同一日。藉此前後銜接新型專利以及發明專利。個人認為,這樣的制度挺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保障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 

而台灣專利中,發明及新型制度的詳細介紹,將於下一段中進行介紹。……(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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