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新型可否同時提出申請?

    大家最近應該有看到新聞常常出現的:蘋果在美國控告HTC專利侵權,請求ITC發出禁止進口之命令,或者蘋果與三星在英國互相提告,控告對方侵犯其專利權…等等之類的新聞。隨著專利權的應用在世界上已經逐漸普遍,且就算侵權告訴無法勝訴,亦有達到暫時禁止對方進入市場的功用,因而根據世界各國的統計,專利申請的案件有逐年暴增的趨勢。很顯然地,大家已經逐漸瞭解到專利權對於產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瞭解到沒有專利權的保護,就像是網球比賽處於對方的發球局一樣,無法取得較為有利的處境,只能被動的等著挨打,在尋求反攻的機會。

    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當然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會對自己比較有利。但是,在專利申請案量暴增的狀況下,躺在智財局等著審查的案件已經堆的跟山一樣高了,一個案件往往需要三年以上的審查時間(就台灣目前的審查速度來說),在這麼長的時間內,專利申請人根本無法有效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只能任由侵權的狀況發生,等到專利核准後再行侵權訴訟,雖然侵權金額可以求償,但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損失的往往不只是因侵權發生的金錢問題,而是失去獨占市場的先機以及市場區隔性等,更甚者,亦會造成信譽的損失。在這樣的狀況下,難道就沒有比較好的方式來做較為完整的保護嗎?

    有的,那就是發明新型同送!!大家也許都知道,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因此獲得專利權的時間相當快,就目前台灣的狀況來說,大約四個月便可以取得專利權,若要進行侵權告訴,根據目前的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若以有非專利權人進行商業實施的狀況下提出新型技術報告的申請,則半年內即可取得技術報告。因此,最多一年左右的時間,便可以開始進行專利侵權的告訴,比發明專利至少三年的狀況來說,確有其吸引人的地方。

    那什麼是發明新型同送呢?簡單的說,就是發明及新型案件同時提出申請,那麼,在發明尚未核准的期間內,新型已經核准,便可以依據新型專利而行使專利權。而待發明專利核准後,則行使發明專利權,並發明專利權之專利期限為20年,比新型專利的10年整整多了一倍。哇~~這是一個多麼好的方法阿!「一兼二顧,摸蛤仔兼洗褲」又可以快速行使專利權,又可以有較長的專利權期限。

    但根據目前專利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一發明僅得提出一申請,也就是說,一個技術內容只能提出一個專利案,在這樣的狀況下,要同時提出發明及新型是行不通的,會被不符合單一性的規定核駁。好在,台灣的智財局已經漸漸瞭解到這個趨勢,而跟隨在德國與大陸之後,開放了發明、新型同送的制度,以解決上述發明、新型的各自缺失。接下來,將會從各國的發明、新型專利制度開始說明起,再探討台灣專利的同送制度。………(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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