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從韓國代理人處收到了訊息,韓國將自2012年的315日起施行新修法的規定,就專利修法內容看起來,變動的範圍並不大,對一般申請人來說,比較有影響的大概就是專利期限的延長以及優惠期的部分,分就列點如下:

一、就專利方面之修改:

1. 專利期限延長:

 當專利權人申請之案件自申請日起超過4年,或於提出實際審查後超過3年未有結果,為無責任的情況延遲,可申請專利期限延長。(註:特別注意,此行為並非自動延長,而是必須經過申請,並且必須在獲准專利後3個月內提出。)

 

 2. 優惠期(Grace Period)期限延長:

 專利申請前的自願公開(Voluntarily disclosed)的優惠期從6個月延至12個月。注意:需在申請時提出,並在指定時間內補呈資料。

 

3. 專利訴訟的秘密保護約定(Protective Order for Confidentiality):

在專利訴訟中,當事人可要求法庭發佈秘密保護約定,違反者將有刑責。約定的對象包含當事人、法律顧問、代理人等。違反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美金5萬元以下罰金。

 

二、商標部分

1. 非視覺性的商標:

如聲音商標及氣味商標皆可申請,申請人需提供聲音檔案或氣味樣品。(註:這部分似乎是世界的趨勢,台灣也已經修法通過聲音及氣味商標)

2. 認證標章(Certification Mark

被用來使用辨別產品或服務的區域、來源、配方、產品、分佈、方法及品質等。另外地點指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亦可作為認證標章的一種,用來認證產品或服務符合地點指示的要求。另外,申請認證標章時,需要一併附上通過該認證標章的規則、需遵守的規定、產品的品質維護等。

3. 廢除排他許可證註冊的義務

舊法中,商標的開始實施、轉讓及修改需經過註冊才生效力,新法廢除了這項規定,改為登記對抗制,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需注意,僅在商標有修改規定,在發明專利以及設計專利中,仍為註冊生效制)

4. 補償要求(Claim for Compensation

商標所有權人或商標的排他許可人(exclusive licensee)可請求補償要求,金額小於5萬美金,法院會根據所有情況以及事件的審查結果來判斷金額。

5. 商標訴訟的秘密保護約定(Protective Order for Confidentiality

類似於專利的秘密保護約定,當事人可要求法庭發佈秘密保護約定,違反者將有刑責。約定的對象包含當事人、法律顧問、代理人等。違反者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美金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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