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只是一個小技巧而已,簡單分享之:

 

由於中國大陸勞工權益的覺醒,使得投資中國大陸的廠商漸漸無法以低勞力成本的方式取得低價位的產品,而漸漸的將工廠往東南亞國家方向移動。進而帶動東南亞國家的經濟發展,如越南、泰國、印尼、印度、馬來西亞等。由於主要生產地轉往這些國家,使得以前不曾在這些國家進行專利佈局的公司,開始注意專利的申請。但很不幸的,東南亞國家尚有一大部分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審查制度,造成審查的進度大幅落後,且審查的水準也有大幅差異。並且,東南亞有許多國家中並不准許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在申請時一併提出,而是必須等到發明公開後才能進行實體審查的提起,並且將可提出實體審查的時間拉的很長。

 

因此,這也造就了一種狀況:由於會申請東南亞國家的專利申請人通常也會申請歐洲或美國的專利,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取得美國或歐洲專利的審查意見通知後,再提起東南亞國家的實體審查,並一併將美國或歐洲的審查意見通知當作參考資料一併附上。這樣做有什麼好處呢?由於美國或歐洲的審查意見是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的,利用將美國或歐洲的審查意見一併提上,可加速審查的進度。

 

其實在邏輯上很好理解,當我的審查制度還不夠完善,並且經驗還不足的時候,老大哥(美國或歐洲)都說同樣的專利可以准了,我就照樣給准就好了阿。

 

所以,申請人千萬不要傻傻的在提出這些國家的發明申請後,沒等到美國或歐洲的審查意見下來就提出實體審查了,要不然不僅審查的時間可能會拖的更久,並且屆時還需要在補提同案審查意見書,多一次手續就要多一次高額的手續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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