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修法研究

本次所進行之修法範圍相當廣泛,以下僅就重點事項進行分析及研究:

 

一、新式樣名稱改為設計

1 改名稱最主要的原因只是上位化用語,並配合目前國際通用”Design”的說法,同時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是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之一了,這也代表設計專利已經不只侷限於物體或平面上或「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的視覺效果了。

2 就舊專利法來說,他人只模仿其中一部份特徵時,並不會落入新式樣所保護之權力範圍中,新法特別明訂「全部或部分」之特徵,而將「部分」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之範圍內。

 

二、新穎性優惠期之修訂:

1 舊法規定必須是「因研究、實驗的公開」或「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一般來說並不包含商業性的展覽會,而新法則不限制是何種公開方式,基本上屬於可認定的公開便可以被主張優惠期。

2 將進步性列入優惠期:這點倒是我認為很重要的一點,由於舊法中,可以將申請人甲主張之優惠期的技術內容,比對申請人甲所申請之發明技術,而以不具進步性的方式進行核駁或舉發,新法中則將進步性納入優惠期的考量,也就是說:不能再以申請人甲主張之優惠期的技術內容來作為核駁或舉發甲所申請之發明不具專利性了。因此,以前叫做「新穎性優惠期」,現在已不適合,應直接稱之為「優惠期」較為妥當。

 

三、新增優先權以及領證之復權規定:

1)法條明文規定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而「非因故意」由其說明中看起來是從寬認定(連生病這種爛理由都可以使用了,我想應該不難處理才對),並且條件放寬到只要在優先權日16個月內主張即可。這對申請人來說是一大福音。

2)舊法規定,領證及第一年年費未於法定期限內繳交者,則專利權自始不存在。而新法規定,「非因故意」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以及兩倍的第一年年費,而復取得專利權。非因故意之認定同上,從寬認定。但須注意的是,回復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原專利權消滅後至准予回復專利權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四、放寬申請分割時點之限制:

1 這一點我認為實用性不高,但還是提一下,舊法規定必須於再審查審定前為之,意思就是核准了就不能在申請分割。但新法規定:初審核准的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仍可提起分割。不過另外規定:再審審定(不管核准或核駁)都不能再提起分割(因為再審的時候,申請人本來就可以考慮是否分割,而不應該在再審審定後考慮這一件事情,避免延宕審查流程)

2)另外我認為需要注意的是,初審核准進行分割的子案,並不是直接核准的喔~~而是回到核准審定前的審查程序,意思就是會再審一次,不會讓你輕鬆矇混過關的!

 

五、完備審查中之修正制度:

「修正」常常是專利申請中常遇到的事情,新專利法針對修正制度進行一連串的修改,列點如下:

1)舊法規定主動修正必須於申請日起15個月內為之,但新法不限制自動修正的提起時間,原本限制15個月內是為了避免延宕審查程序,但後來智財局認為只要在審查中提起的修正,並不會延宕審查程序,因而把此項規定刪除。

2)新法新增「最後通知」的規定,我認為差異最大的點在於:修正原本之限制只在於「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但被發了「最後通知」後,僅能就:

a、請求項之刪除。

b、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c、誤記之訂正。

d、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意思就是說:智財局不要讓你再大幅的修改申請專利範圍了!為了避免審查程序的延宕,發了「最後通知」就不能再大幅的修改申請專利範圍。這樣就可以避免浪費原以投入之審查人力。

3)對分割之申請案新增「逕行」最後通知之規定,原本申請案必須經審查後限期通知修正後,才能進行最後通知程序。但對於分割申請之案件,可逕行發最後通知。

 

有一就有二,其餘部分待我詳讀研究後再PO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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