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院判決分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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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為一件新型專利被舉發,而在智慧局受理舉發審查以及訴願審查時,皆認為舉發成立,但在行政訴訟時,法官推翻智慧局以及訴願決定,認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本案之進步性不足,撤銷了原處分。藉由本案之判定,我們可以較為清楚的知道目前智財法院對於進步性認定的方式以及標準,相信對於各專利權人在未來申請專利時是有極大的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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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白話一點就是說:如果你知道有人在侵犯你的專利權了,你若是不行使你的專利權,兩年後就不能再主張了。如果這個侵權人侵犯你的專利十年了都沒有被你發現,那麼你也無法主張你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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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專利申請人都會遇到一個問題,明明審查委員就沒有找到相關或相類似的東西,但是僅僅以「其係為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依照先前技術可輕易完成」就進行核駁的狀況。啊哈!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政判決」,以後審查委員就不再能這樣無法無天的為所欲為了!

根據該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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