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在官方網站上刊登了一篇文章:

有關102年1月20日中國時報報導「專利新法凸槌 兩萬新型專利失效」之報導乙事,本局說明如下:

全文請直接參閱官方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462

 

就如我在之前關於專利修法的文章『發明、新型專利同送三部曲之三(台灣發明新型同送規定)』中所提到,『發明、新型同送的目的在於避免發明案件核准之前的空窗期,造成侵權者肆無忌憚的進行生產,而影響專利研發者的權益。』台灣新修法的規定中,雖然明文訂立了允許發明及新型同送的規定,但在法規上卻定義新型在發明核准後『自始不存在』!實在是一個相當矛盾的狀況,完全無法達到發明新型同時申請的保護作用。果不其然,這樣的制度帶給了專利界一陣嘩然,中國時報甚至就此事進行了專案報導,雖然報導內容不盡正確,但確實也點出了我提到的這個問題,讓智慧局來進行正面回應。

 

因此智慧局在此次的說明最後也提到:『本議題立法院李貴敏等46位委員,基於保障申請人權益觀點,曾提出專利法修正案,改採權利接續說』。代表未來,發明及新型專利的接續存在是勢在必行了!

 

結論:

現在狀況:發明新型可以同送,但若在發明核准後,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則新型專利「自始不存在」。

未來修法狀況:發明新型可以同送,且必須於申請時聲明,則在發明核准後,而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新型專利自此無效,而為「專利接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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