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個有趣的案例,韓國有一間客戶的公司名稱為「XXXX公社」,「公社」在韓國代表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

 

一直以來,這一間公司皆以「XXXX公社」為商標申請人名稱,最近卻遭到審查委員的要求修正,必須「XXXX公社」修改為「XXXX股份有限公司」。

 

去電審委後,審委內部研議,未來皆不會核收「公社」的申請人名稱,並已通知內部以後皆採用一致的審查標準。

 

去查了一下專利的申請人資訊,在2003年以後就未有出現「公社」的申請人資訊了,就連日本的「株式會社」也是在2000年以後就沒見過了。


但有「XXXX公社 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資訊,這樣看起來,一併把當地使用名稱以及譯名都寫上去,官方好像就不要求修正了~


綜上,可推斷出,不論是在專利或商標上,韓國的「公社」或日本的「株式會社」最好都要改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申請,避免被要求修正的機會。


不過這跟以台灣公司進行申請較無關係,比較有可能的就是跟國外廠商合作而共同提出申請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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