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修法研究(一),繼續討論台灣專利法的討論,本次專利法大修之後,其實有很多小細項的部分也跟著一併修改,但如同先前所提,撰文的目的在於提供讀者簡單的瞭解修法內容,詳細的程序規定等,就交給事務所來搞定吧!
一、專利權屆滿之補繳:
(1)加倍補繳改為比例加繳:舊法中規定有半年的年費加倍補繳期,但新法(94條)規定按月比例方式加繳專利年費,亦即,逾一個月只要多繳20%,逾兩個月則要多繳40%,一直到原本規定的兩倍為止。
舉例如下表:
原訂年費 |
第1個月 |
第2個月 |
第3個月 |
第4個月 |
第5個月 |
第6個月 |
5,000元 |
6,000元 |
7,000元 |
8,000元 |
9,000元 |
10,000元 |
10,000元 |
(2)補繳期再往後延一年:依新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逾期半年後只要是『非因故意』就可以還有一年的『三倍補繳期』,『非因故意』舉例來說可以是生病無法依期為之!(我想,生病都可以當作理由,相信有很多原因都可以作為非因故意的理由了。)這對專利權人來說,還真是一大福音。
二、明確界定專屬授權之相關規定:
(1) 明確訂出『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專利權人如本身仍有實施發明之需求,應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授權後,始能實施。
(2) 專利權得設定複數質權:由新法中第62條第3項之規定,便可知悉可為設定複數質權,且受償順序依照登記的先後定之。
三、修正舉發相關規定:
(1)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
(2)多件舉發,得合併審查:本次修正納入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得合併審查。
(3)增訂依職權探知制度: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範圍內,得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等規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可資補充舉發案當事人主張之不足。
(4) 有兩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四、修正專利特許實施之規定:
(1)修改『特許實施』為『強制授權』。
(2)原特許實施僅能依申請進行,而新法增加: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
(3)申請在後之專利權得請求強制授權在前之專利權者,須符合三要件:
a.在後之專利於實施時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其之前申請之專利權;
b.在後之專利較在其前申請之專利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c.在前之專利權人不同意授權予在後之專利權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