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其實是很久以前客戶問我有關美國專利期限的問題,有些問題其實已經遇不到了,因為那時候的時空背景是美國專利法修法後遇到專利期限相關的問題。但美國上一次大修法已經是1995年6月8日的時候了,距今也有接近17年的歷史,當然不是說那時候我就已經在接觸專利法了XD。但我認為其中有些相關於CIP的問題是值得一提的,所以才發表出來。另外順帶一提,美國專利法最近也修法通過了!即將順應世界潮流將原先的"先發明主義"改為"先申請主義",那就好玩了,因為這樣美國專利法幾乎會大幅更動,會有一段時間需要好好渡過這黑暗期了。
喔~~對了,CIP指的是"Continuation In Part",就是部分延續申請案,是美國專有的制度,相關細節這裡就不多說囉。
問題如下:
1. 1995年6月8日前公告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專利獲准日起算17年?
ANS:不對,依照現行美國專利法之規定,1995年6月8日前申請的「發明專利」之專利期限可選擇自申請日起算20年,或專利獲准日起算17年,兩者之間較長者。
2. 1995年6月8日前申請但卻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後才獲准的「發明專利」,專利期為以下兩期間之較長者:從獲准日起算17年,或從美國申請日起算20年?
ANS:是的。
3. 1995年6月8日(含)後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期為申請日起算20年?
ANS:並不含1995年6月8日,正確應為:1995年6月8日(不含本日)後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專利期為申請日起算20年。
4. 1995年6月8日(含)後申請之CIP案,其母案也為1995年6月8日(含)後申請,則CIP跟著母案走,其專利期限為自母案申請日起算20年?
ANS:同樣的狀況,並不含1995年6月8日當日。其他描述是正確的。
5. 1995年6月8日前公告之母案,可在1995年6月8日後申請CIP案?
ANS:當然可以。
6. 承上,若可以,則其CIP案之專利期限?
ANS:CIP沿用母案的申請日,因此專利年限可自兩種計算方式中選擇較長者。
7. 母案與CIP案皆為1995年6月8日前公告,則CIP之專利期限跟著母案走?還是自CIP案之公告日起算17年?
ANS:CIP之專利年限必須以母案之申請日為準,其專利年限必須跟著母案走,但因申請日在1995年6月8日之前,因此其專利年限可以自兩種計算方式中選擇較長者。
8. 在1995年6月8日(含)後公告之CIP案,其專利期限如何計算?
ANS:這有兩種情況:
a. 若是在1995年6月8日(不含)前提出申請,並於該日後公告之CIP案,可自兩種專利年限中選擇較長者。
b. 但只要是在1995年6月8日(含)後提出申請之CIP案,則只能自母案申請日起算20年的專利年限,無視專利法中對於1995年6月8日(不含)前提出申請之優惠。
文獻來源:A patent granted on a continuation, divisional, or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that was filed on or after June 8, 1995, will have a term which ends twenty years from the filing date of earliest application for which a benefit is claimed under 35 U.S.C. 120, 121, or 365(c),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application for which a benefit is claimed under 35 U.S.C. 120, 121, or 365(c) was filed prior to June 8, 1995.
9. CIP案之專利範圍可能切為專利到期日不同?專利期限是否又要分為與母案相同或新增部分?
ANS:專利範圍有可能分為母案技術的範圍以及新增部分,其差別僅在於母案部分可以引優先權作為審查基準日,但新增部分不行,而專利年限不論是母案部分或新增部分皆以母案之申請日起算為判斷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