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時間動輒數年,而在科技業的發展,其趨勢的變動常常是以”季”作為單位。因此,專利的審查時間若有有效的縮短,便能提供專利權人更有效的佈局保護。

 

目前有兩種方式可以縮短專利審查的時間,分別介紹如下:
一、專利加速審查,目前可申請加速審查的事由有: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4. 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申請上述加速審查的條件必須專利案件已經公開,且已經提出實體審查。而加速審查的效果可在文件齊備後6~9月的期間內發出第一次審查結果通知。

 

二、高速公路審查計畫(PPH),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其必要條件為必須主張優先權。且只有被主張優先權的第一申請局的審查資料可以提供給第二申請局作為加速審查,無法逆向實施,目前台灣合作國家:美國。

 

另外,還有一種「增強型的高速公路審查計畫」,與上述不同的是:只要有主張優先權,雙方任一審查局有審查資料下來,便可向另一審查局提出加速,非限定單向。目前台灣合作國家:日本、巴西。

 

簡單的說,如果我提出台灣專利申請,並以主張台灣優先權的方式向美國及日本提出專利申請,會有以下兩種狀況:

1. 由於美國是屬於第一種高速公路審查計畫,所以只有台灣審查結果下來後,才能提供給美國,使美國案件達到加速的效果;但我們都知道其實美國大部分審查的速度都比台灣來的快,因此這個台美的高速公路審查幾乎沒有用,除非先申請美國,然後台灣主張美國優先權,賭美國審的比台灣快;但同樣的,萬一這時候台灣審的比美國快,一樣沒輒!

2. 日本與我們是增強型的高速公路審查計畫,因此,只要兩個國家中的任一個有審查報告下來,便可提供給另外一個國家進行加快審查,實用性較高。

 

專利加速審查與高速公路審查計畫是不相同的,比較兩者差異在於:

1. 高速公路審查計畫中的相互關連案件必須有主張優先權的適用。

2. 專利加速審查僅適用於台灣專利審查,無法向國外要求加速審查。

3. 專利加速審查必須是公開的專利才可進行。

 

以上,若能選擇合適的加速方案,好好利用可加速專利核准的速度,而提高產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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