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立法院的速度還挺快的,前一陣子才放出欲修改發明及新型同送的規定,沒想到在中華民國5月31日就已經三讀通過,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到底這次修正修了哪些東西吧:

一、發明新型同送採延續說:

首先,要符合同送的規定,必須有下列條件:

1. 發明及新型同日提出申請。

2. 申請時,必須分別聲明。

如果符合上述要求,根據修法後的專利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也就是說,舊法中原規定「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已修正為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消滅。因此,專利權人得以在發明專利尚未核准前,以新型專利得到適當的保護,並同樣也可據以提出侵權賠償(必須有新型技術報告,後面會詳述)。而在發明核准後,新型便功成身退,改由發明專利接續專利權的保護。如此一來,便克服了我在『發明、新型專利同送三部曲之三(台灣發明新型同送規定)』一文中所提到的問題,也符合申請人的需求。

 

二、回復三倍故意侵權之懲罰性賠償:

舊法中原本取消了三倍懲罰性賠償,也是我相當不認同的一個規定,畢竟專利法制訂的目的在於保護專利權人,那麼如果取消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話,勢必會讓仿冒者有「反正被抓到了也是付同樣侵權的錢而已,沒被抓到就賺到了!」的想法。看來,智慧財產局可能也怕引起眾怒(或者已經有人進行大幅度的抗議),而回復三倍故意侵權之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專利權人來說,這是好事。

 

三、新型專利在行使專利權時,必須提示新型技術報告:

舊法中並未強制規定必須提示新型技術報告,而新修法中則強制規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因此,未來專利侵權的告訴中,新型技術報告已為必要條件之一。

 

 

結論:這次修法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並不偏頗於專利權人或公眾利益之任一方。


P.S本法修正後已於中華民國102611日公布並實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億權世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