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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制度,是一種國際化且節省各國審查資源的互助審查方式。簡單的說,若簽訂PPH計畫的兩個國家中,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之國家有一個母申請案A,而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的國家具有一主張A之優先權的子申請案B,當OFF經過實質審查核准A專利後,可以藉由可以藉由提供相關資料給OSF,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聽起來這個方式很好,但實際筆者進行研究後,卻認為PPH實際幫助不大。先從PPH的兩個條件開始說:

1. A及B兩個案件必須要有優先權主張之從屬關係。

2. 僅能由OFF提供資料給OSF,反之,若OSF審查結果先出來,則不可逆向適用。

舉個例子來說,一般申請人在台灣提出專利申請之後,再以優先權主張的方式申請美國專利,若順利由台灣先發出審查核准結果時,則可提供該結果予美國專利局,藉此達到PPH加速審查的效果。但,誰可以確定一定是台灣審查的結果會先出來?若美國審查結果先出來,這樣的加速審查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反過來說,若以美國為OFF,又如何確保美國審查會比台灣來的快?

因此,我一點都不覺得PPH是一個好用的制度,直到「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的出現。TW-SUPA是指當以台灣作為PPH之OFF時,則可要求台灣的智慧財產局進行專利的加速審查,藉此確保OFF的審查結果會先出來,若結果為正向的,則可提供給OSF作為參考審查意見,以加速OSF專利的審查。

*智慧財產局-我國PPH與TW-SUPA執行現況與審查結果比較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64990&ctNode=7127&mp=1

 

我將PPH結合SUPA的優點整理論述如下:

1. 以台灣作為OFF,並利用SUPA加速審查,確保台灣審查結果會比美國審查進度來的更快,並將台灣審查的核准結果,提供給美國進行對應的PPH加速審查,藉此獲得較快的專利獲證機會。

2. 台灣核准後,根據審查結果統計,美國有85%可以依據台灣審查結果直接獲准,節省美國再次OA往復的機會,藉此降低答辯成本。

簡單的說,結合SUPA及PPH,不僅審查結果較快,且有可能省去核駁的機會而降低申請成本,不方為專利申請一個考量的方式。

 

另外,我國常用的PPH計畫另還有跟日本的合作方式,但日本與台灣的PPH合作計畫統計看起來,台灣核准後的日本同案,被日本官方核駁的機會也還有40%,這樣的比例看起來還滿高的,所以筆者並不建議用PPH方式申請日本專利。至於為什麼會有這樣大的審查分岐?筆者自己的感覺是因為台灣的審查官比較少去找日本的引證案的關係吧,而日本審查官都以日本引證案作為主要核駁依據,導致審查結果一致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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