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現行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並於審查基準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顯見現行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對於是否符合新型標的之規定採寬鬆的認定標準,亦即,只要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有結構的特徵,不論該結構是否為技術特徵,皆可獲得新型專利證書。然而,新型專利請求項中除了有結構特徵之外,還包含了非結構特徵(例如材料、方法),申請專利時也許不會有問題,但在專利之有效性認定以及專利侵權認定時,該如何進行判斷?

 

以下分別就新型專利申請、專利舉發、以及專利侵權訴訟時的判斷方式說明如下:

一、專利申請: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對於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所以,物品請求項如存在一個以上屬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該新型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意思就是說,申請專利範圍只要有「結構特徵」,那麼不論是否有「非結構特徵」都符合新型專利申請的標的,都可以取得新型專利的核准

 

二、專利舉發:

專利專責機關就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新型標的,係由申請專利範圍並配合新型說明所載的特定技術特徵判斷之。特定技術特徵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對於先前技術具有實質貢獻的技術特徵,基於新型形式審查並未進行前案檢索及實體審查,故就該新型對於先前技術之實質貢獻,僅係依據申請人於新型說明所載之先前技術,檢視獨立項所載之創作明顯有別於先前技術的部分,是否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因此,嗣後若該新型專利權因舉發而進行實體審查,審查人員就舉發理由及證據作為實質比對基礎,經實體審查後確認其特定技術特徵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者,專利專責機關仍將以該新型專利權違反新型標的而撤銷其專利權

又更進一步的,近期法院判例中,非結構特徵可再細分為:是否會「造成該物品之形狀或構造上之改變」,很明確的,若非結構特徵「不會」造成物品之形狀或構造上之改變,那麼被認為不符合新型標的的機會很大;相對的,若非結構特徵「會造成該物品之形狀或構造上之改變」,那麼就會有爭議了,目前智慧局及法院大部分的見解是:「符合新型標的」;但也有法院的見解是:「只要是非結構特徵,便不列入專利範圍之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比對」,因而沒有非常可靠的準則可以依據。

三、專利侵權判定:

依照智慧財產局所發佈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主要係基於全要件的原則進行侵權物件比對,因此,不論申請專利範圍所列為「結構特徵」或「非結構特徵」,皆必須作為全要件的比對元件之一,進行侵權的認定,新型專利對於非結構特徵的侵權認定,爭執點反而是最小的。

 

參考判例:

l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01號判決

l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

l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判決

l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判決

l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61號判決

l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判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億權世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