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先前技術的定義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然而對於申請前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則無法構成上述要件而作為”先前技術”,因而各國對於申請日前已提出申請,而於申請日後才公開的專利文件,另行規範了阻卻專利申請的規定,在台灣稱之為「擬制新穎性」,而在中國大陸,則稱之為「抵觸申請」。不過,千萬不要以為只有名稱不一樣而已,在對於認定的條件上,也有相當不同的!
以下分別就台灣及大陸之異同說明如下:
一、台灣:
根據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可知以下幾個條件:
1. 認定時點:該發明專利申請前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的專利申請案(”不”包含申請日當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