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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得到消息,中國大陸為進一步提高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品質,消除低品質泡沫,在審查工作中要採取堅決措施,保障高質量申請的授權,目標降低實用新型專利的核准率至90%以下。

 

如我們一般對台灣新型專利的瞭解為登記制,意思就是說只要符合一般文書撰寫的格式以及官方對於申請文件的對應要求,要拿到一張台灣的新型專利並非太困難的事情。但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為「初步審查制」,有以下兩點跟台灣是非常不一樣的:

 

一、需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雖然台灣專利法關於新型的部分也有定義類似的條文,但台灣專利對於新型的定義只要是有實體形狀結構、構造,即使改良處在於材料、材質的改變,仍可獲准專利;但中國大陸即便申請專利部分為實體的形狀結構、構造,但若實際技術的特徵在於材料材質或分子堆疊等,則可能會不被核准實用新型專利。

 

二、明顯新穎性之審查:根據中國大陸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節規定-「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

實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請的,例如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重複提交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根據檢索獲得的對比檔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

因此,審查人員是可以透過檢索來判斷是否有明顯新穎性不足,進而加以核駁。

 

由以上兩點便可得知,中國大陸對於「實用新型標的」、「明顯新穎性不足」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以及審查,未來中國大陸的實用新型案件不再是「申請就能核准」,因此在申請此等專利時需要更加謹慎的評估與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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